TA資料二、

 

行政處分之定義與要素:

 

依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之規定,行政處分之要素大可分為下列六點,

1.行為

2.行政機關

  判斷應以功能取向為之

  與機關內部單位作區別(實益為訴願之對象)

3.行使公權力

  公法事件、私法事件與私經濟行為作區別

4.單方行為

  與行政契約作區別對照

5.具體事件

  (相對人是否特定)

  與法律及行政命令區別

  行政處分與一般處分之區別

6.直接對外發生法律上效果(又可稱為「規制作用」)

  內部行為(過去特別權力關係之部分)

  與觀念通知等事實行為區別

  程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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