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資料二、
行政處分之定義與要素:
依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之規定,行政處分之要素大可分為下列六點,
1.行為
2.行政機關
判斷應以功能取向為之
與機關內部單位作區別(實益為訴願之對象)
3.行使公權力
公法事件、私法事件與私經濟行為作區別
4.單方行為
與行政契約作區別對照
5.具體事件
(相對人是否特定)
與法律及行政命令區別
行政處分與一般處分之區別
6.直接對外發生法律上效果(又可稱為「規制作用」)
內部行為(過去特別權力關係之部分)
與觀念通知等事實行為區別
程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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