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資料一、

 

行政處分之重要性:

 

  過去舊制之行政訴訟制度,限制人民僅得針對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當中的「行政處分」提起行政訴訟。因此過去行政訴訟係以「行政處分」之存在為前提。因此過去行政處分往往被擴大解釋,為了使人民有獲的救濟的機會,實質上擴大行政處分之範圍乙及概念。

  然而,在新制行政訴訟制度實施後,由於一方面行政訴訟法第2條已經規定凡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依行政訴訟法提起行政訴訟外;另一方面也擴張行政訴訟之種類,尤其是行政訴訟法第8條第1項之給付訴訟。因此行政行為中,非屬行政處分類型,諸如行政契約、事實行為等,均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提醒:行政處分雖然作為界定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之作用,重要性已經不如往昔。然而行政處分畢竟為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當中非常重要之概念,考試上仍是重要之考點,同學須特別注意並熟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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