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資料七、
合法行政處分之廢止:
1.負擔處分之廢止
行政程序法第122條
行政機關原則上得隨時廢止負擔處分,不受期間之限制,然而基於依法行政原則之考量,廢止後如仍應為同一內容之處分或依法不得廢止者,原處分機關則不得廢止之。
2.授益處分之廢止
行政程序法第123條
1~3款原因無須考慮信賴保護之問題,蓋此時相對人均可預見行政處分有廢止之可能性。但關於廢止之裁量,仍應考量比例原則,作合義務性之裁量。
4、5款兩款原因廢止時,涉及相對人之信賴保護,除應補償相對人之信賴利益損失外,行使時亦應特別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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