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TA資料六、
行政處分之瑕疵:
1.行政處分不符合 (1)機關管轄、(2)機關組成要件、(3)處分程序要件以及(4)作成行政處分應符合規定之方式,即為有瑕疵之行政處分,大致可分為六種
A.無效之行政處分
B.得撤銷之行政處分
C.可補正之行政處分
D.行政處分之更正
E.未教示或教示錯誤之行政處分
F.可轉換之行政處分
2.行政處分之無效
行政程序法第111條
3.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以下
4.瑕疵處分補正
行政程序法第114條
5.行政處分之程序瑕疵與違法審查
延伸思考:具有瑕疵之行政處分,若記非無效、亦非得補正或轉換,是否均予以撤銷? (倘程序瑕疵顯然不影響其實體上之決定)
6.行政處分之轉換
行政程序法第116條
7.行政程序重新進行
行政程序法第128條、129條
(注意 重覆處分與第二次裁決之差別)
全站熱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