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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資料六、

 

行政處分之瑕疵:

 

1.行政處分不符合 (1)機關管轄、(2)機關組成要件、(3)處分程序要件以及(4)作成行政處分應符合規定之方式,即為有瑕疵之行政處分,大致可分為六種

 

  A.無效之行政處分

  B.得撤銷之行政處分

  C.可補正之行政處分

  D.行政處分之更正

  E.未教示或教示錯誤之行政處分

  F.可轉換之行政處分

 

2.行政處分之無效

  行政程序法第111

 

3.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以下

 

4.瑕疵處分補正

  行政程序法第114

 

5.行政處分之程序瑕疵與違法審查

  延伸思考:具有瑕疵之行政處分,若記非無效、亦非得補正或轉換,是否均予以撤銷? (倘程序瑕疵顯然不影響其實體上之決定)

 

6.行政處分之轉換

  行政程序法第116

 

7.行政程序重新進行

  行政程序法第128條、129

  (注意 重覆處分與第二次裁決之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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