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分附款之容許性
‧ §93 I:「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無裁量權者,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始得為之。」
1.裁量處分
2.羈束處分,但法有明文
3.羈束處分,但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
附款內容:
例:建築許可附加附款(負擔),必須在建物的某兩個房間之間加裝
防火材質之隔版。如果沒有履行此一負擔,該建物即不符合法令要
求(該建築許可即不應該給予)。附加此一負擔的作用即在於確保行
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
例(H.P.Bull, Allg. VerwR. Rn. 557):建築法規規定,申請大型購物
商場之建築許可條件之一,必須額外地設置若干停車位。主管機關
可以將停車位設置之要求以負擔或者條件之形式,隨建築許可作成。
甚至於可以想像的作法還包括:建築許可作成同時,附加附款要求
申請人分攤公共停車場的興建費用,即可免除自設停車位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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