怠金係指對於依法令或行政處分,負有不可代替之行為義務而不為,或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處一定數額之金錢,使其心理發生強制作用,以促其自動履行義務之間接強制方法。基於比例原則之精神,其得處怠金數額之多寡,宜由執行機關按義務人違反義務情節之輕重,在法定範圍內酌情裁量,始能切實發揮間接促其履行之效果。
- Jun 07 Mon 2010 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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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整理(怠金之問題)
Q行政機關在何種情形下得對義務人課以怠金?反覆處怠金有無違反「一事不二罰」之問題?
怠金係指對於依法令或行政處分,負有不可代替之行為義務而不為,或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處一定數額之金錢,使其心理發生強制作用,以促其自動履行義務之間接強制方法。基於比例原則之精神,其得處怠金數額之多寡,宜由執行機關按義務人違反義務情節之輕重,在法定範圍內酌情裁量,始能切實發揮間接促其履行之效果。
怠金係指對於依法令或行政處分,負有不可代替之行為義務而不為,或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處一定數額之金錢,使其心理發生強制作用,以促其自動履行義務之間接強制方法。基於比例原則之精神,其得處怠金數額之多寡,宜由執行機關按義務人違反義務情節之輕重,在法定範圍內酌情裁量,始能切實發揮間接促其履行之效果。
- May 31 Mon 2010 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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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整理(即時強制之問題)
Q即時強制與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有何不同?
行政機關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課予人民一定之行為或不行為義務,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並於該文書中載明不依限履行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之告戒程序後,人民逾期仍不履行者,行政機關始得採取必要之強制措施,此乃行政上強制執行所謂「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惟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時,若仍循上開執行程序,恐有緩不濟急之慮。爰例外允許行政機關於特殊情形下,無須先為行政處分或踐行告戒程序,而直接採取必要之強制措施,謂之「即時強制」。即時強制並不以人民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為前提,此亦為即時強制與行政上強制執行主要區別所在。其次,即時強制不須踐行告戒,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原則上仍應踐行告戒程序。
◎參考法條:行政執行法第三十六條。法務部九十一年十月八日法
律字第0九一00三九七一三號函。
行政機關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課予人民一定之行為或不行為義務,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並於該文書中載明不依限履行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之告戒程序後,人民逾期仍不履行者,行政機關始得採取必要之強制措施,此乃行政上強制執行所謂「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惟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時,若仍循上開執行程序,恐有緩不濟急之慮。爰例外允許行政機關於特殊情形下,無須先為行政處分或踐行告戒程序,而直接採取必要之強制措施,謂之「即時強制」。即時強制並不以人民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為前提,此亦為即時強制與行政上強制執行主要區別所在。其次,即時強制不須踐行告戒,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原則上仍應踐行告戒程序。
◎參考法條:行政執行法第三十六條。法務部九十一年十月八日法
律字第0九一00三九七一三號函。
- May 24 Mon 2010 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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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整理(違法行政處分之法律效果)
- May 21 Fri 2010 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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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整理(行政處分與事實行為之區別)
- May 17 Mon 2010 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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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整理(行政處分附款之容許性)
行政處分附款之容許性
‧ §93 I:「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無裁量權者,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始得為之。」
‧ §93 I:「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無裁量權者,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始得為之。」
- May 14 Fri 2010 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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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整理(行政處分7)
- May 08 Sat 2010 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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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整理(行政處分6)
- Apr 30 Fri 2010 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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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整理(行政處分5)
- Apr 23 Fri 2010 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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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整理(行政處分4)
- Apr 17 Sat 2010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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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整理(行政處分3)
- Apr 09 Fri 2010 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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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堂重點整理(行政處分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