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分與事實行為之區別

 

一、行政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二、行政事實行為:不發生法律效果,而僅發生事實上效果的行政行為。

 

三、兩者之區別:事實行為和行政處分最主要的區別在於「是否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事實行為並不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為目的,而行政處分則是必須對外發生法律效果(法效性)。但是行政事實行為還是有可能「間接」發生法律效果(如.結果除去請求權、國家賠償請求權、損失補償請求權等),例如.警察追捕人犯時開槍誤擊中路人,開槍這一個行為本身只發生事實上的效果,並不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但是卻會間接發生「國家賠償」的法律效果。請注意:這邊的國家賠償法律效果主要是因為法律規定(國家賠償法)而發生,並非直接因為「開槍」這個行為就會發生國家賠償的效果。

 

四、警察的即時強制大部分都是事實行為,特別是運用物理上的強制力時,例如對違法遊行的人強制驅離、對違規停車的車輛為拖吊、警械的使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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