怠金係指對於依法令或行政處分,負有不可代替之行為義務而不為,或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處一定數額之金錢,使其心理發生強制作用,以促其自動履行義務之間接強制方法。基於比例原則之精神,其得處怠金數額之多寡,宜由執行機關按義務人違反義務情節之輕重,在法定範圍內酌情裁量,始能切實發揮間接促其履行之效果。
怠金主要目的在於間接促使義務人自動履行義務,不具懲罰性,故如按其違反義務之性質,執行上需要反復處以怠金者,自得依行政執行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不發生違反「一事不二罰」之原則問題。惟為保障人民權益,每次反覆處怠金前,執行機關仍應依第二十七條踐行法定告戒程序,其程序始為合法,併予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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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課予人民一定之行為或不行為義務,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並於該文書中載明不依限履行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之告戒程序後,人民逾期仍不履行者,行政機關始得採取必要之強制措施,此乃行政上強制執行所謂「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惟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時,若仍循上開執行程序,恐有緩不濟急之慮。爰例外允許行政機關於特殊情形下,無須先為行政處分或踐行告戒程序,而直接採取必要之強制措施,謂之「即時強制」。即時強制並不以人民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為前提,此亦為即時強制與行政上強制執行主要區別所在。其次,即時強制不須踐行告戒,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原則上仍應踐行告戒程序。
1. 重大明顯之瑕疵 ® 無效 (行程111), 一部無效 (行程112)
2. 違法行政處分得訴願、提起行政訴訟 ® 得撤銷 (訴願 1, 行訴 4)
3. 程序與方式之瑕疵 ® 得補正 (行程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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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二、行政事實行為:不發生法律效果,而僅發生事實上效果的行政行為。
]]>‧ §93 I:「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無裁量權者,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始得為之。」
1.裁量處分
2.羈束處分,但法有明文
3.羈束處分,但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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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行政處分之廢止:
1.負擔處分之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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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這禮拜開始
課輔時間將調到禮拜二的78節!
希望有問題的同學可以多多利用這個時段過來問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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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之瑕疵:
1.行政處分不符合 (1)機關管轄、(2)機關組成要件、(3)處分程序要件以及(4)作成行政處分應符合規定之方式,即為有瑕疵之行政處分,大致可分為六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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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之通知、生效與各種效力:
1.行政處分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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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之合法要件:
1.形式合法性-
行政機關之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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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之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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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之定義與要素:
依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之規定,行政處分之要素大可分為下列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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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之重要性:
過去舊制之行政訴訟制度,限制人民僅得針對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當中的「行政處分」提起行政訴訟。因此過去行政訴訟係以「行政處分」之存在為前提。因此過去行政處分往往被擴大解釋,為了使人民有獲的救濟的機會,實質上擴大行政處分之範圍乙及概念。
]]>其實,同學如果有任何問題 在這邊提問 我們都會回答
但為了避免有同學很害羞,而且問問題有時候一來ㄧ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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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會盡可能的替大家解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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